职防院尘肺病诊断流程
发布日期:2020-10-14 浏览次数:368
1、申请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向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职防院书面提交职业病诊断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3308维多利亚优惠大厅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三)3308维多利亚优惠大厅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四)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2、接诊
对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供的有关资料经职业健康监护中心诊断科审核合格后予以接诊,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予以补正。如无可靠的职业史将不予接诊。
3、现场调查取证
对尘肺病诊断申请资料存在疑点的,职防院可委派职业健康监护中心3308维多利亚优惠大厅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深入现场调查取证。
4、诊断
职防院应当依据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危害因素接触史,3308维多利亚优惠大厅作场所监测资料、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职防院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省级以上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对在诊断过程中有意见分歧的,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诊断,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详细记录。
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职防院做出职业病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证明书应载明是否患有职业病,对诊断为职业病者,应当载明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防院审核盖章。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劳动者各执一份,职防院存档一份。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本人对尘肺病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尘肺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淮北市医学会申请鉴定;对淮北市职业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收到尘肺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安徽省卫生厅申请再鉴定。安徽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上报
对参加尘肺病诊断的劳动者,职防院由专人专机(网络直报)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障部门。
7、存档
职防院对经本院诊断的尘肺病病人档案施行电子档案和纸质文书档案存档并永久保存,档案内容包括:
1)、尘肺病诊断证明书;
2)、尘肺病诊断过程纪录,包括参加诊断人员、时间、地点、讨论内容、及诊断结论;
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
4)、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
5)、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
6)、与诊断有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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